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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冷静期婆婆去世,儿媳分遗产为何获法院支持?

发布日期:2025-09-11 22:21    点击次数:153

"离婚冷静期内婆婆突然去世,儿媳竟能分走百万遗产?"北京西城法院的一纸判决,让这起看似离奇的案件冲上热搜。当婚姻走到尽头,遗产继承与离婚财产分割意外交织,法律究竟如何界定冷静期内的财产归属?

事件回顾:离婚冷静期遭遇遗产继承纠纷

2021年,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,约定张某支付100万元抚育补偿款。但在30天冷静期内,张某母亲猝然离世,遗留一套房产。张某办理继承公证后出售房屋,王某却主张:婆婆去世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,继承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。法院最终判决张某需向王某支付售房款218万元,关键依据在于两点:冷静期内婚姻关系仍存续,且遗嘱未明确排除配偶权益。

法律焦点:冷静期继承财产是否属夫妻共有?

《民法典》第1077条明确规定,冷静期内婚姻关系未解除。结合第1062条,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,除非遗嘱声明"仅归一方所有"。本案中,张某母亲的自书遗嘱未作排除声明,法院据此认定三点:

继承发生时双方仍为合法夫妻 无书面排除即推定共有 赡养义务履行与否不影响法定财产划分 这与(2022)京01民终xxxx号等类似判例保持了一致性,凸显司法对形式要件的严格遵循。

判决逻辑拆解:为何情理争议不敌法条规定?

张某曾抗辩"王某未尽赡养义务""补偿款已抵销遗产",但法院认为:

离婚补偿款与遗产继承属不同法律关系,协议未明确关联即不能相互抵扣 财产共有制度设计初衷是保护婚姻共同体利益,个人情感因素不能对抗法定规则 自书遗嘱未排除配偶即产生法定共有效力,这与民众"血缘传承"的朴素认知存在落差

现实启示:婚姻财产规划的三大法律必修课

遗嘱排除条款:若希望遗产仅由子女个人继承,必须写明"本财产归XXX个人所有,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" 离婚协议全面性:需涵盖已知/潜在财产,避免"补偿款抵扣遗产"等模糊表述 冷静期风险隔离:重大财产变动建议通过公证或资金监管,中华遗嘱库数据显示99.93%的遗嘱明确排除配偶权益,印证了民众意愿与法律推定的巨大鸿沟

立法反思:传统婚姻观与现代需求的碰撞

40-50后立法者秉持的"婚姻共同体"理念,与当代人财产独立诉求形成矛盾。本案暴露出三个深层问题:

法定继承规则与血缘传承意愿的偏差 冷静期制度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衍生财产风险 法律推定共有与个体意思自治的冲突

理性看待:法律裁判背后的价值取舍

法院的判决重申了"重形式要件轻情理考量"的裁判逻辑。这提醒我们:婚姻财产问题必须提前规划,法律推定规则与个人意愿存在冲突时,唯有书面约定才能破局。正如法谚所言:"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",在婚姻与财产的博弈中,主动防范永远比事后补救更重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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